中国认知诗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中国认知诗学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Cognitive
Poetics,缩写为CACP。
第二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热心参与认知诗学研究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自愿组成,是依法
登记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广大从事与认知诗学相关领域研究的教学科研人员,倡导
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
上,广泛开展各种学术活动, 促进我国认知诗学的教学和研究,提高我国在这一领
域的水平,进一步加强与国际同行的对话,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外国语大学、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和挂靠单位中国
英汉语比较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地址: 重庆市四川外国语大学,邮编4000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主要业务工作:
(一)组织开展国内、国际与认知诗学相关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其他相关学
术团体和教学科研工作者的友好交往,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实现信息和资源的最大共
享和充分利用。每两年举行一次国内或国际研讨会,争取国内外同行的广泛参与。
协助会员积极参加国内和国际的文体学学术活动;
(二)组织开展与认知诗学有关的各类咨询、培训活动;
(三)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组织成果鉴定等工作;
(四)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和
活动;
(五)评选和奖励优秀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推荐优秀的科研成果和科研人才;
(六)组织编辑出版与认知诗学相关的书籍、期刊等信息资料,开展相关研究;
(七)举荐人才, 表彰奖励在学会活动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和学会专兼职工作人员;
(八)接受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个人会员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单位会员
须是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的国家机关以外的单位。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单位提出申请;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领取有关资料的优先权、优惠权;
(三)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按规定交纳会费,经
提示后1年内仍未改变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触犯刑律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时,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
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为本会的领导机构,由理事25-40人组成,从中产生15-25人的常务理
事会。理事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5-7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
1-2人。学会领导有义务指导学会的活动,特别是协助安排研讨会的召开,指导
论文集的出版工作。理事会每2-4年增补或改选一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名誉、荣誉称号
(一)对中国认知诗学事业做出卓越贡献,关心支持本会工作,曾任本会会长、副会长
者,理事会可授予名誉会长职务,任期一届。届满后可授予荣誉理事长称号;
(二)在学术上有杰出成就,曾任本会理事,对本会工作做出积极贡献者,理事会可授予
荣誉理事称号;
(三)具有较高学术威望,热心参加本会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常务理
事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挂靠单位拨款 ;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由秘书长管理,并向常务理事会汇报收支情况。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
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
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
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
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经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学会审核后生效。修改
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会理事会负责解释。